(2017)粤0305民初6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6893号原告: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绍凤。被告: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吴作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米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