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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新兴县人民法院天堂法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麦子媛、严显兰缴纳受理费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子媛,严显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98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天堂法庭。被执行人麦子媛,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阳春市。被执行人严显兰,女,193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阳春市。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天堂法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麦子媛、严显兰缴纳受理费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天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麦子媛、严显兰应支付案件受理费1705.58元,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执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月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