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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乙顺利、乙留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乙顺利,乙留成,上海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锡云,行长。被执行人:乙顺利,住海州区。被执行人:乙留成,现在盐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上海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光华,总经理。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乙顺利、乙留成、上海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