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321号原告张某,男,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鸿泰小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刘某,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林西镇盛世*期楼下大厅名石苑。身份证号码:×××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林西县管理部公积金账户(身份证号码:×××),原告提供自己的工资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林西县管理部公积金账户(身份证号码:×××)。二、冻结原告张某的工资账户。上述房屋公积金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工资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