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刑初7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9日被逮捕。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宝忠、代理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一天21时许,林某和潘某通过林某的QQ与被告人陈建联系,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约定在罗源县松山镇泥田村口交易。之后林某驾驶电动车载着潘某来到罗源县松山镇泥田村口,再次用QQ联系被告人陈建。被告人陈建收到QQ信息后,从村口的黑网吧步行出来,当场将一小袋重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交给林某,林某将人民币100元交给陈建,随后各自离开。2016年2月7日19时许,林某通过QQ与被告人陈建联系,向其购买人民币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并让陈建将甲基苯丙胺送到罗源县凤山镇东方星城D区侧门对面的桥头附近。当日23时许,被告人陈建到达约定的交易地点后通过QQ联系林某。被告人陈建当场将一小袋重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交给林某,林某将人民币100元交给陈建,随后各自离开。另查,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陈建到罗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罗公(城关)行罚决字(2016)00116号、0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陈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惠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