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28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国丽君与宝清县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丽君,宝清县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28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国丽君,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宝清县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法定代表人陈永胜。国丽君与宝清县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黑052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权利人国丽君的申请,于2017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清县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遂向房产管理部门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国丽君与被执行人宝清县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审 判 员 宋书严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