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桂生与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生,袁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470号原告:陈桂生,男,1965年6月17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个体,高中文化,住永丰县。被告:袁海军,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陈桂生与被告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陈桂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桂生负担。审判员 孙清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帅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