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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南成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成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316号原公诉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南成虎,男,朝鲜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市,户籍地吉林省和龙市,暂住地青岛市城阳区。2012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南成虎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7)鲁021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南成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得假释。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南成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南成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南成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南成虎在上诉期满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成虎撤回上诉。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彩霞审 判 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杜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