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金坛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被原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月25日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3月26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周某在常州市金坛区圣东福地南侧小公园,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梅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梅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5)坛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被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照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菲菲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