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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湖北省随州市中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省随州市中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50号申请人湖北省随州市中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保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雄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北省随州市中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省随州市中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如果冻结错误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应城化工支行帐户18×××48上的存款壹拾万元整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红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