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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何佩娥与陈金玩、谢聪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368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何佩娥,陈金玩,谢聪兴,谢聪龙,谢聪云,徐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佩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聪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聪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聪云。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常峰,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湛少桥,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粤B×××××号小型轿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何佩娥、陈金玩、谢聪兴、谢聪龙、谢聪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0000元;二、保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粤B×××××号小型轿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内赔偿何佩娥、陈金玩、谢聪兴、谢聪龙、谢聪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300680.26元;三、驳回何佩娥、陈金玩、谢聪兴、谢聪龙、谢聪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7元,由保险公司负担3651元,何佩娥、陈金玩、谢聪兴、谢聪龙、谢聪云负担546元。何佩娥、陈金玩、谢聪兴、谢聪龙、谢聪云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197元,一审法院不予退回,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直接支付3651元给何佩娥、陈金玩、谢聪兴、谢聪龙、谢聪云。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保险公司赔偿何佩娥等五人死亡赔偿金2449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5831.57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广东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上诉人何佩娥等人虽提供了谢某的工作证明、但证据链不完善。首先,没有提供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无法证明该单位确实存在,工作证明上也亦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通过广州市政府网站也并未查到“广州市增城区广惠高速长大养护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基本信息。其次,该工作证明为单方出具,无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最后,何佩娥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为受害者谢某的老乡,证明力不足。被上诉人何佩娥等五人辩称:保险公司没有提交任何书面证据对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等进行反驳,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期间何佩娥等人已履行了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徐杰述称: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没有意见。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经查,何佩娥、陈金玩、谢聪兴、谢聪龙、谢聪云于一审期间提交了谢某的工作证明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一审法院采信上述证据,结合谢某的实际居住、工作情况认定谢某于事故发生前在广州市增城区居住生活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并无不当,并据此按照广东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亦符合社会实际情况,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保险公司虽对上述证据提出质疑,但于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认定,本院对其上诉应按广东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9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 钜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徐玉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涵璐王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