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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刑初145号被告人赵付强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付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9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付强,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瑶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7日被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付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卿东江、被告人赵付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付强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搭乘赵某某、蒙某某、奉某某,沿XX瑶族自治县X08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XX瑶族自治县东田镇农村商业银行门前路段时,因被告人赵付强操作不当,车辆向左冲出道路外,撞在左侧路边XX瑶族自治县东田镇农村商业银行墙上,造成搭乘人员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赵付强、蒙某某、奉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江公交认字[2017]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付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赵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另查明,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赵付强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赵付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付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处警经过材料、到案经过、车辆档案信息、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户籍证明,证人赵某某1、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付强的供述,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江公交认字[2017]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X瑶族自治县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江)公(法)鉴(尸)字[2017]S05号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付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被告人赵付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付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事故的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赔偿,且谅解了被告人赵付强的交通肇事行为,本院亦可酌情对被告人赵付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付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付强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付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冯美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 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