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黎舒利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7民初151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1515号原告:黎某,男,住湖南省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1558D。法定代表人:倪文玲。原告黎某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某于2017年4月25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2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邓布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洁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