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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黎舒利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7民初151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1515号原告:黎某,男,住湖南省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1558D。法定代表人:倪文玲。原告黎某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某于2017年4月25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2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邓布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洁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