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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龙日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日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384号被执行人:龙日惹,男,彝族,1997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被执行人:杨女伯(身份证号:513437199801088910),男,彝族,1998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大岩洞乡刺竹坪村上刺竹坪组11号。本院(2016)浙0683刑初79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龙日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女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龙日惹、杨女伯退赔给被害单位浙江佰利鞋业有限公司人民币二万三千六百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龙日惹、杨女伯现处服刑期,且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张  盼  盼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文庆(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