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陶士丽与梁新玲、肖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士丽,梁新玲,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陶士丽,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149团6小区3单元202号。被执行人梁新玲,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红,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士丽与被执行人梁新玲、肖红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兵0802民初45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士丽申请被执行人梁新玲、肖红偿还欠款77773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77773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梁新玲、肖红无其他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固定收入,梁新玲名下车牌号为新C534**号“别克”机动车一辆已被本院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陶士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梁新玲、肖红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 飞代理审判员 黄晓锐代理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