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某一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水口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水口山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665号 原告:黄某一 诉讼委托代理人:黄墩顺,系黄某一之父。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水口山支行 原告黄某一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水口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4月11日原告黄某一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一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志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晶 打印责任人:刘丽校对责任人:朱国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