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37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17日,陕西汉阴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汉阴县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王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