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37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17日,陕西汉阴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汉阴县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王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