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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晋城市鑫环球铸造有限公司与鞍钢铸铁管铁西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鑫环球铸造有限公司,鞍钢铸铁管铁西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保9号原告晋城市鑫环球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张村村。法定代表人康建忠,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小强,公司职工。被告鞍钢铸铁管铁西经销处,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六道街127号。法定代表人郭福成,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鑫环球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鞍钢铸铁管铁西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晋0525民初74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告鞍钢铸铁管铁西经销处账户下的存款380480.92元;二、查封原告晋城市鑫环球铸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王建伟所有的晋E918**号汽车一辆。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民事审判二庭于2017年1月1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经本院查询,未查询到账户存款,对第二项实施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保9号案部分保全。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