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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辖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林家庄)。法定代表人:曹茂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连航路55号。法定代表人:周兴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涉案工程早已施工完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故意虚构起诉金额,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事实和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的法院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所在地的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涉案工程系福建省龙岩市上杭蛟洋至城关高速公路土建工程A4合同段,在福建省龙岩市辖区内,因此,本案应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被答辩人称答辩人的起诉金额系“故意虚构”毫无事实依据,答辩人系按被答辩人尚欠的工程款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以案涉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案涉工程系福建省龙岩市上杭蛟洋至城关高速公路土建工程A4合同段,位于福建省龙岩市辖区内。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及当事人住所地情况,本案应由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上诉人主张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晓嵘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翁云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