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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0民初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余成焱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0民初3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对余成焱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做出的(2007)川3330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07)川3330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07)”补正为“(2017)”。审 判 长 鲜  林审 判 员 熊 文 军人民陪审员 达瓦拥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