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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恢1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陆太保与被执行人唐建民、唐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太保,唐建民,唐建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恢1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陆太保,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唐建民,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唐建宁,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银川市车管所西夏分所干警,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太保与被执行人唐建民、唐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958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夏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因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峰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