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740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董X与黄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黄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7401民初317号原告:董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辽宁国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X,男。原告董X与被告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8月26日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于2016年11月25日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还,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主张的3万元借款,有借据、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到期未还属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黄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军人民陪审员  苏跃芹人民陪审员  齐娜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鸿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