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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屯支行与陈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屯支行,陈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196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王庄开发区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8BL34Y。主要负责人:常伟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前,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陈勤,成年,住汝州市。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屯支行诉被告陈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月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