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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黄国保、邓建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保,邓建碧,欧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765号申请执行人黄国保,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申请执行人邓建碧,女,汉族,生于1967年7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欧军龙,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黄国保、邓建碧与欧军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欧军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小云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文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