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岚皋县民主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梅才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岚皋县民主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梅才友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民终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岚皋县民主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法定代表人:江修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林,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化旬,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才友,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加勤,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岚皋县民主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烟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才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岚皋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岚皋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岚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岚皋县民主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84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佳审 判 员 张 翼代理审判员 罗 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