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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党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79���申请执行人:党某。被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何某、张某(其父何志勇代缴)向党某偿还人民币6000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何某、张某承担,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79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师爱民代理审判员 : 范 魁代理审判员 : 田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