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党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79���申请执行人:党某。被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何某、张某(其父何志勇代缴)向党某偿还人民币6000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何某、张某承担,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79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师爱民代理审判员 : 范 魁代理审判员 : 田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