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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湖南德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阳清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德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阳清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014号原告湖南德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9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11楼。法定代表人唐畋甸。委托代理人关艳,系公司在职员工。被告阳清明,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湖南德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清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德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德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湖南德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