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曾秀芳与付阳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芳,付阳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3民初1084号原告曾秀芳,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付阳明,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中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员工。原告曾秀芳诉被告付阳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秀芳诉称,2016年10月26日9时许,被告付阳明驾驶无号牌小型客车沿平舆县丰产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丰产路与××大道××与由××向北行驶的冯增辉驾驶承带着原告、刘明元、冯星语的豫Q×××××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原告、刘明元、冯星语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认定,被告付阳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为此,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9591元、误工费8953.2元、护理费1268.37元、营养费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54465.8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共计96128.4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曾秀芳各项损失65000元;二、被告付阳明赔偿原告曾秀芳16000元(当庭支付);三、原、被告为此次交通事故的纠纷至此结束,以后无任何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秀芳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