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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雅士高夫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世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雅士高夫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世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雅士高夫建材有限公司,住盐城市解放南路248号B楼一层A07号,机构代码69333509-9。法定代表人:孙亚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世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新丰村四组(华邦国际西厦13A01室),机构代码:66836860-6。法定代表人:王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雅士高夫建材有限公司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2015]裁字第10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世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世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地在盐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雅士高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世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2015]裁字第105号裁决书],由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