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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水龙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水龙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805号罪犯马水龙,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湖市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平湖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嘉平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水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五年一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楼园珍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干警邵某、王某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水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马水龙准予假释。检察机关和罪犯本人对此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水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水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马水龙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水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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