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淄博山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田光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山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田光学,陈东志,陈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山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大张庄新村。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田光学,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陈东志,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陈奉刚,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光学、陈东志、陈奉刚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