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某锐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512执11号移送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某锐,男,汉族,1983年出生,户籍登记地址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粤0512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锐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缴交罚金1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6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罚金1000元。期届,被执行人张某锐没有履行该项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锐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汕头市房地产档案室、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及法院执行业务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张某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张某锐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庆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