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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8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102号原告:周君,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建设北路6号。负责人:王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君负担。审 判 长  曹希法代理审判员  房盈光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宣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