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与牟方明非诉行政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牟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4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地址:万开高速公路开州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彭国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黄文戈、程传迪,系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牟方明,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8694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8日19时38分,被执行人牟方明驾驶渝GBXX**号车在万开高速公路出城方向29KM+500M路段实施了机动车车身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本车牌号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8日作出NO.1869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00元(大写壹佰圆整);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该决定书于同日送达牟方明。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作出了《催告通知书》(NO:1869406)执行人缴纳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共计200元,并将催告内容对其进行了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在催告期内未履行NO.186940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NO.18694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对被执行人牟方明作出的NO.1869406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强制执行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共计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文审 判 员 周 静代理审判员 朱大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旷秀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