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348号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郭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执1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