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聂延刚与被告赵延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延刚,赵延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48号原告:聂延刚,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中召乡付庄村村民。被告:赵延强,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凤栖镇好音行政村村民。原告聂延刚与被告赵延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聂延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延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延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下余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丽妮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