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射阳县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射阳县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射阳县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射阳港人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史桂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2)裁字第12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射阳县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射阳县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住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射阳县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2)裁字第128号裁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