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四平市环境保护局与四平市双龙松香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四平市双龙松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0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晓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广辉,科员。被执行人四平市双龙松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四平市双龙松香有限公司作出并送达的四环罚字[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四环罚字[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四环罚字[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张 程审判员 杨 莉审判员 孙 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娄思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