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等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3103号原告:张某1,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东,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女,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张某3,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张某4,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张某5,女,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士龙(兼被告张某6、被告张某7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6,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张某7,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被告张某3、被告张某4、被告张某5、被告张某6、被告张某7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分割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后大营后丰街35号(以下简称:后丰街35号)房产拆迁利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瑞付与武兴双夫妇生有四子二女,长子张宝岭(已去世)、次子张宝德(已去世)、三子张某3、四子张某4,长女张某2、次女张某1;张某5系张宝岭之妻,张某6、张某7系张某5与张宝岭之女。后丰街35号院共有三排房屋,其中最北边一排为北房三间半,该房屋系张瑞付、武兴双生前财产,为诉争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后丰街35号院内三排房屋已于2015年12月被拆迁部门全部拆除,拆迁部门对35号院内房产进行了登记,至今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丰街35号房产拆迁利益范围并不确定。故原告张某1请求分割后丰街35号房产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并不是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士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