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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发香、杨水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发香,杨水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137号申请人:张发香,女,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俐亲,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杨水江,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申请人张发香与被申请人杨水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发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水江价值51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郑建国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徐碧一村XX幢XX室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发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郑建国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徐碧一村XX幢XX室的房产;二、冻结杨水江银行存款5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张发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彬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