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延锋、高利霞、焦小锋、王永、张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延锋,高利霞,焦小锋,王永,张振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70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娟,系该行职工。被告焦延锋,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高利霞,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同上,系被告焦延锋妻子。被告焦小锋,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王永,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张振明,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延锋、高利霞、焦小锋、王永、张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拟私下寻找被告进行和解处理,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延锋、高利霞、焦小锋、王永、张振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10元,依法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