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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城县滕庄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武城县滕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3号润亨大厦506室。被执行人:武城县滕庄镇人民政府。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2008)德中商终字第23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已和解履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恢191号案件予以结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会雨执行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