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2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启长与黄永行、黄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长,黄永行,黄少华,胡小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283号之三原告:李启长,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行,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黄少华,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胡小玲,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李启长与被告黄永行、黄少华、胡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启长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启长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长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启长负担。审 判 长 李兰兰审 判 员 向晓韵人民陪审员 林筱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