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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4372、4373、4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州南职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曹以兰、广州源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终437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4372、4373、4374号上诉人(4372号原审被告、4373号原审原告、4374号原审第三人):广州南职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汪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4372号原审被告、4373号原审第三人、4374号原审原告):广州源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素平,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秀琼,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允槟,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4372号原审原告、4373号原审被告、4374号原审被告):曹以兰,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罗仲华,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源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源博人力公司”)、广州南职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南职护理公司”)因劳动争议三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31、2559、2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一、源博人力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曹以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092元;二、驳回曹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源博人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南职护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三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源博人力公司、南职护理公司负担。源博人力公司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源博人力公司无需向曹以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由曹以兰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方与曹以兰签订了劳动合同,将其派遣至南职护理公司任职护工。曹以兰在2015年1月1日至1月10日请假,但期满后一直未归。南职护理公司表示多次电话催促曹以兰继续上班,但曹以兰以其要在家带孙子为由不再上班,而解除了双方用工关系。曹以兰在一审期间称我方于2014年12月31日口头通知不用再来上班并不属实。首先,曹以兰在2015年1月1日至1月10日期间请假,双方劳动关系不可能是在2014年12月31日解除。其次,南职护理公司经营业务为护理服务,需要大量护工,常年处于缺人状态,南职护理公司无解雇曹以兰的动机,也无提出解除用工关系的可能。再次,南职护理公司已经多次电话催促曹以兰返岗上班,但曹以兰以要带孙子为由不回来上班,终止了双方用工关系。另外,曹以兰离职4个多月,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显然南职护理公司的主张更为合理。据此,我方从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南职护理公司也拒绝其工作。本案是曹以兰受到同案的其他工友的挑唆而引致,请求二审法院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公正判决。南职护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关于视为源博人力公司与曹以兰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并认定我方未予曹以兰解除用工关系,曹以兰属于请假后不归,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由曹以兰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源博人力公司与曹以兰签订了劳动合同,将其派遣至南职护理公司任职护工。曹以兰在2015年1月1日至1月10日请假,但期满后一直未归。南职护理公司表示多次电话催促曹以兰继续上班,但曹以兰以其要在家带孙子为由不再上班,而解除了双方用工关系。曹以兰在一审期间称源博人力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口头通知不用再来上班并不属实。首先,曹以兰在2015年1月1日至1月10日期间请假,双方劳动关系不可能是在2014年12月31日解除。其次,南职护理公司经营业务为护理服务,需要大量护工,常年处于缺人状态,南职护理公司无解雇曹以兰的动机,也无提出解除用工关系的可能。再次,南职护理公司已经多次电话催促曹以兰返岗上班,但曹以兰以要带孙子为由不回来上班,终止了双方用工关系。另外,曹以兰离职4个多月,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显然南职护理公司的主张更为合理。据此,本案是曹以兰受到同案的其他工友的挑唆而引致,请求二审法院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公正判决。曹以兰答辩称:不同意源博人力公司、南职护理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就本案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源博人力公司、南职护理公司主张曹以兰自动离职,经通知拒不返岗上班;曹以兰主张是由源博人力公司口头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对此争议,各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己方主张。一审判决综合本案案情,认定本案应视为由源博人力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源博人力公司、南职护理公司二审期间既未提出新的上诉理由,也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论述充分,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广州源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州南职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琳沈豪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