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吴方启与陆育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方启,陆育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初153号原告:吴方启,男,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农民。被告:陆育前,男,1988年11月5日生,瑶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方启诉与被告陆育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方启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相邻关系纠纷已经过村委会调解成功,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方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吴方启负担。审判员 贾 登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星林(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