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青州市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与窦新坦、谭炳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日月化工有限公司,窦新坦,谭炳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937号原告:青州市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前营村。法定代表人:马爱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光升,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新坦。被告:谭炳淑。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州市日月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窦新坦、谭炳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日月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