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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青州市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与窦新坦、谭炳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日月化工有限公司,窦新坦,谭炳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937号原告:青州市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前营村。法定代表人:马爱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光升,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新坦。被告:谭炳淑。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州市日月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窦新坦、谭炳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日月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