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315号原告邹某某,男。被告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邹某某与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