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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315号原告邹某某,男。被告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邹某某与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