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奥亚机电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奥亚机电有限公司,北京京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449号原告:天津市奥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五路与科园四街交口。法定代表人:崔振东,总经理。被告:北京京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地区陶庄路。法定代表人:安韦龙,总经理。原告天津市奥亚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奥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4元,已减半收取为2652元,由原告天津市奥亚机电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