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安徽天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被执行人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88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502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至款清之日止)、执行费7420元,合计50942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0942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