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天成兴模板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成兴模板有限公司,四川省创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8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成兴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鲜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身份证:×××),系该单位员工,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该单位宿舍。被执行人:四川省创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勇,职务不详。北京天成兴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兴公司)与四川省创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奇劳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天成兴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创奇劳务公司给付租赁费720361元、违约金300000元、诉讼费13984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创奇劳务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创奇劳务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创奇劳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天成兴公司申请执行的租赁费720361元、违约金300000元、诉讼费13984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创奇劳务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诗岚 来源: